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372號
SCDM,110,易,372,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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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勝榮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3360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19號),認
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因購買不動產及養狗 環境衛生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於民國 110年2月4日下午4時25分及同日下午5時30分許,在其位於 新竹縣○○鄉○○村0鄰○○街00○0號住處,利用FACEBOOK(俗稱 臉書)之Messenger通訊軟體程式傳送內容為:「…妳好像要 我的利益的樣子……那妳就等死吧!」、「妳她媽的你找死啊 」、「你最好在家上吊,不然你出來不是人」等語之訊息予 告訴人,以此方式恫嚇告訴人,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 生危害於其生命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不得遽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 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份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 訴人之指訴及Messenger通訊軟體列印為其主要論據。被告 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傳送上開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惟堅決 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並辯稱:我與甲○○間有因為 房屋和土地的買賣發生糾紛,該土地及房屋有甲○○、沈鳳蘭沈章營3位共有人,109年12月中旬左右,我就跟沈鳳蘭沈章營達成購買合意,沈章營有託我依土地法的規定去處理 甲○○的應有部分,我有答應會依甲○○的應有部分,分配給甲 ○○一戶,並且再提供另外一塊土地給甲○○養狗,後來甲○○有 請一位代書,該代書說我應該要依照土地的總面積而非應有 部分作為分配給甲○○的比例的計算,所以我跟甲○○的協商就 破局,後來傳送給甲○○的訊息,其中「…妳好像要我的利益 的樣子……那妳就等死吧!」是指我沒有要屈就甲○○提出的條 件、「妳她媽的你找死啊」只是口頭禪,而「你最好在家上 吊,不然你出來不是人」只是單純的詛咒,我沒有要恐嚇甲 ○○的意思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於109年1 2月與其餘共有人協商購買土地及房屋,告訴人對此也是知 情,而110年1月間,被告也與沈鳳蘭沈章營達成購買本案 土地的協議,故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被告已無收 購告訴人應有部分的必要,被告為了圓滿解決本案共有土地 之開發,所以有與告訴人展開協商,但因告訴人之要求已經 超過被告之底線,故被告於109年2月19日就與沈鳳蘭沈章 營簽訂買賣契約,並且將承諾告訴人之事項,均記載在附約 上,故被告主觀上並無恐嚇告訴人之犯意及動機,且「…妳 好像要我的利益的樣子……那妳就等死吧!」這段簡訊,依上 下文義,顯然真意為「那妳就等到死吧」,而「妳她媽的你 找死啊」亦只是要表達對告訴人要求的震驚與不滿,至於「 你最好在家上吊,不然你出來不是人」只是詛咒之詞,被告 均無表達未來將對告訴人有所加害之意,且告訴人雖稱其於 110年2月4日收到被告的訊息後,就感到恐懼,但於110年2 月9日及同年2月12日報案時,均未提及此訊息之情事,於11 0年3月1日報案時,才提到被告以恐嚇手段欲促成土地交易 糾紛,故告訴人顯係不滿被告,始會為此指述,被告所為不 應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使用FACEBOOK之Messenger通訊軟體程式傳 送內容為:「…妳好像要我的利益的樣子……那妳就等死吧! 」、「妳她媽的你找死啊」、「你最好在家上吊,不然你出 來不是人」等語之訊息予告訴人乙節,為被告自承不諱(見



偵查卷第51頁至第52頁,本院卷第110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甲○○於110年3月1日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 符(見偵查卷第24頁、第52頁,本院卷第151頁),此外, 復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 佐(見偵查卷第39頁至第40頁),此部事實可堪認定。另查 ,告訴人斯時所居住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街00巷00弄00號 之房屋及坐落之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房地 )為告訴人與其姊弟沈鳳蘭沈章營所共有乙節,亦為證人 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59頁),此外復 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0頁) ,此情亦可認定。
 ㈡證人甲○○於偵訊中證稱:被告從109年11月找我,跟我說他想 買我家的土地,而且他也關心我養狗的問題,也跟我說他有 另外一塊100多坪的土地,可以租給我當作狗園,我認為被 告當時想做建設,而且也有關心到我所飼養狗的問題,所以 我是支持他的,我當時有跟被告說這屋子是我父母親留下來 的,我想要保有並且留在原地,所以用該住宅以坪換坪的方 式跟被告交換,後來有一天,我、我弟弟、代書和被告及被 告的友人在京讚檳榔的總部談這件事,代書有問被告說蓋大 樓不是要有藍圖,要被告把藍圖拿出來,但被告說沒有藍圖 ,並且說要蓋檳榔攤的總部,我聽了以後就不贊成,而且被 告當初跟我說好可以舊屋換新屋,讓1樓當我的住家,但談 的當天又說要1樓或2樓要抽籤,這跟我原本的規畫不一樣, 所以就談不下去了等語(見偵查卷第52頁);嗣於本院審理 中結證稱:本案被告要購買的土地及房屋,是我、我姊姊沈 鳳蘭和我弟弟沈章營一起共有,但實際上只有我在使用,我 姊姊和我弟弟只需要金錢,我的部分因為我沒有房屋,所以 需要能夠分配房屋及土地,一開始被告跟我接觸時是要說蓋 房子賣,說我可以以坪換坪,獲得新蓋好建物的1樓,但後 來又說該處要蓋成京讚檳榔攤的總部,我只能獲得2樓或3樓 ,而且要抽籤,這跟當初被告答應的條件不同,而且加上新 蓋好房子的用途跟原本說好的不一樣,所以我才不答應出售 我的應有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至第160頁)。是依證 人甲○○上開證言,可認被告與證人甲○○2人間,確實就本案 房地出售與被告興建建築物後,證人甲○○可獲分配之樓層及 面積大小乙事,產生落差,證人甲○○並因此拒絕出售其應有 部分與被告,循此以觀,可認告訴人確實因出售本案房地與 被告後,因可再獲分配之樓層及面積之爭議,而與被告有所 爭執,告訴人並拒絕出售其之應有部分。
 ㈢觀諸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於110年2月4日前之Messenger通訊軟



體對話內容,被告與告訴人2人於109年12月31日起至110年1 月15日止,均就告訴人可獲分配之房屋大小及犬隻飼養問題 多所著墨,且被告於109年12月31日、110年1月5日,均有提 出相對應之解決方案,而告訴人則於110年1月15日表示不願 出售應有部分,有該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5頁至 第38頁),而被告於110年2月4日下午4時25分許及同日下午 5時30分許傳送公訴意旨所指之訊息前之同日下午4時3分許 ,告訴人傳送內容為「葉先生午安我決定告訴你兩點事實: 1、當初答應我家可以賣你,是因為你說這裡你要蓋大樓。2 、當初我們也講好,我被分配到的是我家原地新建一樓。但 是我帶呂代書準備擬定草約的當天,你卻改口說這裡你要蓋 京讚總部,而非大樓。又說我住的樓層要用抽籤,而非原本 說定的一樓。我無法和一個說話不一致的人談論任何事情。 你現在這麼短的時間裡頭就可以反覆說謊,萬一講好後未來 你又翻臉不認,我可是會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解的困境,我 現在過的好好的,沒理由去跟你去冒風險。有一次在素麵館 遇見呂代書呂代書請我把話跟你說清楚,我說好,現在我 就讓你知道問題出在哪裏。結論是,你的說法前後不一致 ,讓我無法相信,導致我不願意賣我家。」之訊息予被告, 以該訊息截圖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 而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25分許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全文則為 「小姐!我很有誠意也沒說話不一!我說我要蓋.就是要蓋 樓房.跟蓋大樓是一樣意思.是你會錯意...請問妳我蓋3樓跟 蓋6樓差在哪?也不關妳的事.我說我一定履約妳要的條件原 地配房屋給你就是確定的我沒說謊.妳家有1-2樓的選擇就給 妳選擇1樓或2樓而已!還給妳15.5坪就看能一房2廳或一房1 廳足15.5坪嗎……如果超過一點點我也當送妳沒關係!妳故意 請一個呂代書來說我說話不算話是什麼意思我不懂?我還答 應妳租妳地方養狗送3個貨櫃已經很有誠意請妳維持這裡的 居住環境了!別人不給妳這些條件是我才給妳的!我也說了 請呂代書來幫妳見證他也說好.我請呂代書草圖地圖他也 說好!是妳會錯意吧我釋出善意是為了環境.『妳好像要我的 利益的樣子……那妳就等死吧!』我慎重告訴妳!我沒有說話 不算話!一切都照給妳談好的條件走!如果妳想要多加是不 可能的.妳能臭我沒違法.我也會想盡辦法一切讓妳難過日子 ..因為妳影響到我們生活品質了。我已經很退讓了妳不要得 寸進尺!重申一次.....我從頭到尾都沒說話不一!是妳自 己多想3樓跟6樓的差異……蓋幾樓跟妳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只 要是蓋樓房還給妳15.5坪看是1房2廳嗎或1房一廳的坪數還 給妳(出地給妳養狗.送3個貨櫃.住家只能養2隻狗)給妳獨



立產權!從頭到尾就是這樣 。妳會錯意可以再想想。萬一 我不想買了..妳也不會好過的!妳能影響我我也能影響妳 !我沒在怕!妳好好考慮吧」、於同日下午5時30分傳送訊 息予告訴人之全文則為「短時間內能說謊的人是妳!我這個 人很阿沙力是眾人皆知.妳想凹我我知道!我也退讓了!沒 想到妳是想要一整層一樓喔!『妳她媽的妳找死啊?』妳才持 份3/1而已妳以為整棟房子妳的喔!妳弟妹是不可能產權給 妳的妳想太多了……要不是他們請我要保證妳的住產權我才懶 得理妳!不要得了便宜賣乖啊!看看妳自己幾倆重!妳的物 資是詐騙...我一定搓(戳)破妳的謊言.騙物資來騷擾我們 的生活品質!我也會告訴大家妳的行為是把人當狗看...狗 才是人!誰再捐給妳就是害我們鄰居!妳瘋我就比妳瘋!妳 正常我就正常跟妳來往!所有鄰居能忍受妳10年!我跟妳說 ...我一年都不忍了!『妳最好在家上吊……不然妳出來不是人 。』」,亦有各該訊息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39頁至第40頁 ),參諸告訴人與被告2人間,已因本案房地合建後,告訴 人可獲分配之事產生糾紛,已如前述,況被告於告訴人拒絕 出售應有部分前,亦已多次提出相關條件與告訴人磋商,亦 見前述,是依被告傳送予告訴人訊息內容上下文義觀之,被 告顯係因認其所提出之條件不為告訴人所接受,以致購買告 訴人應有部分之計畫破局,因而對於告訴人為較粗暴激烈之 言語之抱怨,尚難謂為惡害之告知,況被告復於110年2月19 日亦與其餘共有人沈鳳蘭沈章營簽約購買本案房地,有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60頁),則 被告既可向其餘共有人購得本案房地所有權之全部,被告實 無動機以恐嚇告訴人之手段,以遂行其收購本案房地之目的 ,是以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尚非全然無稽,從而,本案 要難遽認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之際,主觀上有恐嚇告 訴人之犯意存在。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尚難認定被告主 觀上有何恐嚇之犯行,不足以使本院為被告有罪之確信,依 罪疑惟輕之法則,本院自應就上開部分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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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