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1號
PCDV,111,除,1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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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9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李偉祥 永豐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110年8月31日 17,997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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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