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號
PCDV,111,訴,30,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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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宋全宏


被 告 宋全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路000巷00號,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頁),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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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