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0號
PCDV,111,補,90,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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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昭偉
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施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5萬0,200元(計算
式:原告主張其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
為498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9,900元=24,
85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萬0,768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萬5,768元(計算
式:230,768元-5,000元=225,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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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