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號
PCDV,111,補,9,20220125,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沈義
被 告 富士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原告變更為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應一併提出由
風華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變更原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1/1頁


參考資料
富士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