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 告 林敏郎
林蘇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萬6953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萬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