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0號
PCDV,111,補,30,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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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顧芳羽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葉厚均
温靜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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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