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3號
PCDV,111,補,2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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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陳色嬌
袁守新
陶家鈞
共同送達代收楊定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被 告 林郁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096,000元(即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1,000元×占用面積56平方公尺後之
價額);第2項至第4項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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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