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號
PCDV,111,補,20,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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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莊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734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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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