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許曼玲、曹明宗間請求
給付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12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9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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