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9號
PCDV,111,補,139,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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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吳素貞
被 告 謝允芯原名陳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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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