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14號
PCDV,111,消債聲,14,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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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麗萍
非訟代理梁恩泰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麗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0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58號裁定准予免責並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8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 有本院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佐卷可考,應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之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 請復權,應堪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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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