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25號
PCDV,111,消債清,25,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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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陳秀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2×10×51元=1,0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請提出聲請人108、109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綜合信 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三、聲請人應陳明實際居住地是否即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 號15樓之1建物,該屋為何人所有?並說明與何人同住、如 何分擔房租、生活費用及承租之必要性為何?併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並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 約及至少最近3個月之租金繳納證明)。若暫居友人住處, 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民 間債權人或附條件買賣之債務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 清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 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分期付價之買賣契約等)、聯 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 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1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迄 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 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地號、建號)。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即110年11月15 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11月15日起至 110年11月15)」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 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 、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 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 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 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在地),基金、外 幣、保險單(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 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 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 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
  薪資請提出自108年11月份任職公司至迄今之每月薪資袋 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其他兼職收 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 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110年11月15止,及聲 請清前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出 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 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醫 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 ,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補 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 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⒉如有其他固定之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 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九、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配偶林正富兒子林伯志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等)之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並說明受扶養人林正富林伯志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 ,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



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未說明 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提出伙食費、雜費、健保費 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 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補貼、老年津貼、國民年 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 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 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 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108年10月1 2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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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