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秉成(原名:蔡英南、蔡英宏)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5人,並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51×10=2,55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清算前2年』、『聲請清算後迄今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 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 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 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公司核發之薪資證明、收入切結書等,並陳報 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 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另請說明 聲請清算前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亦請提供 相關證據即收入狀況說明書。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清算前 2 年及聲請清算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 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交通( 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 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支出 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證 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
內頁等)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等執行名義)。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依下列財產項目補正,並記載於 第三項所述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8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二)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08年 10月18日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 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 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 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 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
(三)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七、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請提出兩 名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前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民國108年度、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以證聲請人確須該項支出。
八、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即108年10月18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 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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