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秀英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1年1月 5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二、請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與無法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 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 年即自108年10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於108 年10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總額為0元,惟聲請更生前二年 必要支出總額為712,080元,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 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負擔個人必要支出18,720元、勞健保費1,590元、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9,360元等項,共計29,670元,是否仍係目前 之支出情形?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 載,聲請人目前並無收入,惟每月支出為29,670元,顯已逾 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 女1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補正提出受 扶養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108至109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 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 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 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 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 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 為何?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 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 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8年10月2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 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 2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執行名義,以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並提出相關 資料到院。
一六、請聲請人提出品妤企業社於聲請清算前1日即110年10月2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並就每月平均營業額為詳細之說明。
一七、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賴昱任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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