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志勇
代 理 人 葉力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0年12 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1+1)×51×10=6,12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 00巷00弄0號6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 關證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父親、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老人年金、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 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 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
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 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 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10月19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於108 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10月19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負擔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700元、父親扶養費4,000 元 、母親扶養費2,000元等,共計24,700元,是否仍係目前之 支出情形?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聲請人父 親、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 源?請一併提出聲請人父親、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正本)、109至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正本),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 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親、母親義務之
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父親、母親關係?並 提出親屬系統圖表、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 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 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 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並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0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 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 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8年10月2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月2 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8年10 月20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
一六、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葉力豪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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