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7號
PCDV,111,消債更,7,2022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蔡瑛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件:
一、請補繳本件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本件 郵務送達費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 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7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計算式:7×51×10=3,57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自民國( 下同) 109 年1月至裁定送達 日止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若工作地點、單位等資 料,若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陳報相同,則無需重複提 供),並請說明「目前」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何?及提供相關 證據,如收入切結書、薪資轉帳紀錄等。另請說明除了上開 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109 年1月6日,有無接 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 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 該名家屬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 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等執行名義)。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調解聲 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必要 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若有不同,亦請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明 。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二)存款:
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 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
(四)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 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 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陳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另請說明聲 請人戶籍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聲請人居住地為何與戶籍地 不同?又聲請人為何能設籍於該址?
九、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中陳報有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 萬元,惟並未提出有積欠該款項之證明,故請聲請人提出上 開債務之相關證明。另聲請人陳報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70萬元之汽車貸款債務,惟聲請人所提供之110年司執助 字第413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中僅註記40萬元,故 請說明為何兩者有異?聲請人就裕融公司之汽車貸款積欠金 額究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據。
十、請聲請人提出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即許昊恩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