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1號
PCDV,111,消債更,51,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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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古元漳
代 理 人 林易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於111年1月4 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請依前置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6 人,加計民間債權人、債務人,以每人10份、每份新臺幣( 下同)51元計算並預納郵務送達費。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弄0號4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兩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育兒津貼、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 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 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8年11月2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 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 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 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 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 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8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1月2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 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 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收入總額為692,998元,惟聲請更 生前二年必要支出總額為831,648元,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 ,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負擔 膳食費3,500元、水電費3,000元、瓦斯費1,600元、電話費1 ,300元、日常用品1,500元、勞健保費924元、兩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21,328元(11,500元+9,828元=21,328元)、雜支1 ,500元等項,共計34,652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 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 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此外,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支出如此 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 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 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子 女2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補正提出受 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108至109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 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 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 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 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 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二年,即自108年11月2 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二年即自108年11月2 4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 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 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 執行名義。
一四、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林易徵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委任狀。
一五、本件前置調解程序陳報之債權人人數為6人,且依聲請人 自稱尚有民間債權人,顯與先前所提之債權人清冊不符, 請依目前之債權人數、債務總額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並 說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以及各債權之種類、



原因。
一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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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