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1號
PCDV,111,消債更,31,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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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蘇智銘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 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 算,合計為9,18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提 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三、財產目錄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 、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之情形。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 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 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說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 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至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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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