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9號
PCDV,111,家聲,9,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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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玉昭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蕭喜間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110年度監
宣字第10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非屬依 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 形,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法第8條第1項 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 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 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 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 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 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 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 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 ,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 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 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以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 4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民國110年11月23日庭期開庭之內 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另行選定監護



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110年11月23日法庭錄 音光碟之人,惟查:
1、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僅載「為明瞭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 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110 年11月23日庭期開庭之內容,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敘明理由,此有聲 請人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審酌 聲請人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 請人取得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2、又本院審酌上開事件屬於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 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 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 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 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自 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另 行選定監護人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
五、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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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