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4年度,795號
GSEV,94,岡小,795,20051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795號
原   告 青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 項。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30日11時30分許,駕駛車號 ZT-4525 號自小客車,因超速失控,撞及停放於高雄縣三民 區○○○路與大連路交叉口,原告所有之車號YO-380號營業 小客車,致該車嚴重毀損致無法修復而報廢,原告乃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賠償該車之殘價48,000元, 並加給法定利息。
㈡被告則以:原告之車既報廢已無價值,無庸賠償等語,資為 抗辯。
三、法院判斷:
㈠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並致其車毀損之事實, 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原告提出之車損照片、上正汽車公司 理賠估價單為憑,復經向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調 取本件交通事故現場相關資料在卷可按,可認真實。被告自 應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主張其車因無法修復已向監理機關申請准予報廢,已提 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證,縱認可以修復,經送原廠估價 ,亦須支出零件費用78,531元、工資40,000元及烤漆25,000 元(合計共143,531 元),本院依原告申報該車取得之原價 為500,000 元,該車係82年3 月出廠使用,距本件事故發生 時,已超過法定耐用年數5 年,其殘價亦有83,333元〔計算 公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00, 000÷( 5+1)=83,333〕,不計上述之工資及烤漆,業已超過其請求 之48,000元,原告僅以此範圍為請求,並請求加給自繕本送



達翌日即94年10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自應准許。
㈣本件為小額訴訟,原告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1/1頁


參考資料
青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