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57號
PCDV,111,司促,957,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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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朱偉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與滯納金參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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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