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9號
PCDV,111,司促,919,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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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紀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零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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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