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號
PCDV,111,司促,9,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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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債 務 人 黃卿卿

債 務 人 黃林阿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伍
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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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