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寶珠(原名:李潘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伍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寶珠於民國92年07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
年11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14,942元整未按期給付﹝參
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
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
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