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甲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肆萬貳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甲東於民國93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25,643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