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6號
PCDV,111,司促,716,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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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賴淑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
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8.88計息
。後相對人與聲請人協議變更契約,變更利率為百分之6,
除前開更改部分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詎料,相對
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0月4日,現尚有新臺幣175,966元
未獲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 綜上
所述,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狀請 鑒核,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7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5966元 賴淑如 自民國97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5966元 賴淑如 自民國97年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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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