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號
PCDV,111,司促,62,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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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謝登宇

債 務 人 黃莉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登宇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莉
莎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3,337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謝登宇自110
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5,482元未
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黃莉莎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482元 黃莉莎利、謝登宇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14日止 年息0.9% 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482元 黃莉莎利、謝登宇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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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