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8號
PCDV,111,司促,618,202201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緯耀即徐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壹佰參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緯耀於民國93年0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15,136
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