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陳學晉
債 務 人 陳正平
債 務 人 王詩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學晉前就讀東海高中邀同債務人陳正平、
王詩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4,97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陳學晉自110
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4,971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
正平、王詩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0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71元 王詩韻、陳正平、陳學晉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14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44971元 王詩韻、陳正平、陳學晉 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971元 王詩韻、陳正平、陳學晉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