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雲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雲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05日止累計94,074元正未給
付,其中88,915元為消費款;5,15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386元 黃雲霞 自民國111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6091元 黃雲霞 自民國111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33438元 黃雲霞 自民國111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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