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63號
PCDV,111,司促,2963,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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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彩卿

吳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伍仟參佰伍
拾壹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自一百一
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蘇彩卿於民國85年12月07日偕吳文貴連帶保證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
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
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2月27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1,345,351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清償責任。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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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