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冠豪即翰毅手作坊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參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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