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勝欽
債 務 人 林友增即起司章魚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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