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債 務 人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甘州
債 務 人 吳易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肆萬肆
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847號 編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001 1,102,530元 111年1月7日 2.67 111年1月7日 002 4,410,123元 111年1月7日 2.67 111年1月7日 003 866,274元 111年1月14日 2.67 111年1月14日 004 3,465,097元 111年1月14日 2.67 111年1月14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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