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38號
PCDV,111,司促,2838,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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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雄
債 務 人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伍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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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