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08號
PCDV,111,司促,2808,20220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鄧乃綺劉梅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鄧乃綺即劉 梅琳住所設於苗栗縣頭份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