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91號
PCDV,111,司促,2791,202201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玄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參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