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69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芸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柒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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