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20號
PCDV,111,司促,2720,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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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郭俊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參萬肆仟玖佰零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1/1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34909元及專案補貼款$17678元共計新臺幣$52587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
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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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