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泰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柒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泰全於106年04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以線上
申請,於驗證與債務人相符後,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泰全截至遞狀日
止,共消費簽新臺幣77,400元,而於110年09月01日繳款後
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
235元,以上共計新臺幣81,63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
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