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41號
PCDV,111,司促,264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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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丁雍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臺幣(下同)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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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