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40號
PCDV,111,司促,264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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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卓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柒仟零
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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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