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貳仟伍佰陸
拾柒元,及其中參拾柒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四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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