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94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宗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零玖拾肆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中壹萬伍仟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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