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83號
PCDV,111,司促,258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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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陸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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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