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74號
PCDV,111,司促,2574,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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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陳威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滯納金壹仟貳佰元、違約金
貳仟陸佰肆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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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