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07號
PCDV,111,司促,2507,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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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霈瀅陳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美樺於民國97年03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0023違約
金暨月付金利息242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593元 陳美樺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9年0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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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