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69號
PCDV,111,司促,2369,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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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傅陳冠廷即陳冠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
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
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傅陳冠廷即陳冠廷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向聲
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
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
)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3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66,13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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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