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戴杏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陸
拾陸元,及其中貳仟參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另其中壹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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